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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空气呼吸器的有关规定 |
作者: 时间:2017-08-25 08:43:38 |
今天诺安向大家说明下关于保养维修空气呼吸器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
1.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2.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3.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4.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5.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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